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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2007〕92号文件
时间:2007-11-11 8:43:06     来源:青岛市教育局     作者:基础教育处  
 

青岛市教育局文件

青教通字〔200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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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

关于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的

通  知

       各区、市教体局,各级各类幼儿园: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提高教育质量,切实保障学龄前儿童的身心健康和安全,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十部门(单位)《关于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山东省学前教育机构审批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和《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规定,市教育局对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规范办园行为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谐社会、规范办园行为为抓手,以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为切入点,进一步提高学前教育管理水平,推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和谐快速发展。

二、目标内容

㈠规范办园行为

1.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名称。学前教育机构的名称应规范并体现办园性质和民族化、儿童化的特点,不得带有易产生误导作用的“双语”、“艺术”等词语,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2.严格控制幼儿园的班额。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一般小小班(2-3岁)20人,小班(3-4岁)25人,中班(4-5岁)30人,大班(5-6岁)35人,混合班30人。寄宿制幼儿园每班人数酌减。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幼儿园各年龄班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数核定标准,最多不超过规定班额的5名。

3.分支机构实施属地化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需分别经原审批机关和分支机构所在区、市教体局批准后才能设立。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立的分支机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

4.加大对非法办园的打击力度。根据《青岛市托幼管理条例》“未经登记注册举办幼儿园、托儿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各区、市教体局每年要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全面联合执法,对本辖区内未经登记注册举办的学前教育机构及时予以取缔。对于被取缔的非法学前教育机构,各区、市教体局要通过媒体、文件、在幼儿园公示栏张贴等适当方式向社会予以公布。

㈡规范管理行为

1.分类动态管理

⑴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在各学前教育机构自查和各区、市教体局检查的基础上,根据职责和管辖权限分工,建立市教育局对示范幼儿园,区、市教体局对其他类别幼儿园实行每年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定期检查工作与督导评估或其他工作结合进行,每一轮检查周期为两年。不定期检查根据情况随时进行,同时实行学前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记录制度(日常管理记录表附后),由检查人员记录检查情况,并提出检查处理意见分别报市或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

⑵建立黄牌和红牌制度。市教育局对因教育质量下降、超班额等原因,达不到示范标准要求的幼儿园,将给予黄牌警告,限期进行整改,超过限期仍未达到示范园标准要求的,将给予红牌并下发正式文件公布。属于市级示范幼儿园的,撤销其示范幼儿园的类别;属于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按程序向省教育厅提出撤销的意见和建议。其他类别幼儿园由各区、市教体局参照上述做法制定本地的管理意见。

在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过程中,对问题突出的学前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通报批评;对于降低类别的学前教育机构, 取消其本年度评选表彰资格。

2.托幼收费管理

⑴严格执行收费标准。各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的有关规定。学前教育机构每月收取的托幼费中包括管理费、保育费、代办费、伙食费等。托幼费的收取从入园当月起至办理退园手续当月止,期间未办理退园手续前,托幼费按规定正常收取。

⑵设立学前教育机构收费标准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学前教育机构应严格按《收费许可证》规定项目和标准收费,并建立收费公示制度和公开电话举报制度。学前教育机构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举报电话(市教育局举报电话为教育热线87654321)等要向社会和家长公开,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各区、市教体局要加大对学前教育机构收费监管力度,及时受理投诉举报,配合有关部门,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机构收费专项检查。

⑶进一步规范收费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要严格执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借以搞科研为由向家长收取实验费或特色费、推销相应的学具及教材。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合理使用各项经费,及时更新、改善办学条件,保证保育教育的需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挪用学前教育机构的经费。

3.师资队伍管理

各学前教育机构实行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资格准入制度,并持证上岗。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学前教育机构要制定学前教育师资培养培训计划,完善培养培训体系。按照教育部《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所有从事学前教育的师资都要按计划进行培训,园长和幼儿教师的培训要纳入当地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对不适合岗位要求和不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应及时调离工作岗位。各学前教育机构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配足配齐保教工作人员。

4.安全工作管理

根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坚持不懈地抓好学前教育机构的各项安全工作。应建立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等安全防护和检查制度,防止发生各种意外伤害事故。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的生活设施、用具、教具、玩具。幼儿入园应本着就近的原则,确需接送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使用的车辆要具有公安、交通部门核发的营运证、行驶证以及各种年检、保险手续等,并在各区、市教体局备案。要真正做到车不超载,有保教人员随车看护等。严禁使用农用车、报废车、拖拉机和无证、无牌、无应运手续的“三无”车辆接送幼儿。

学前教育机构要采取适当方法有效开展幼儿自我保护、自我救助的教育活动,培养幼儿自我保护的能力。严禁组织幼儿参加与保育教育无关的商业性庆典、演出等活动。

5.宣传工作管理

各区、市教体局和各学前教育机构要充分利用相关媒体,宣传科学的育儿知识,争取家长和社会各界支持,要引导幼儿家长走出学前教育误区,转变其教育观念,提高育儿水平和技巧,家园相互合作,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提供保障。

学前教育机构通过当地媒体播放、刊登或者对外发放的招生和其他宣传材料、校车广告等必须经各区、市教体局审核备案。

㈢规范教育教学行为

1.兴趣班管理

⑴规范兴趣班的管理。学前教育机构不得以培养幼儿某种专项技能为名,在幼儿园一日活动时间内单独或与其他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并另外收取费用。举办收费兴趣班的,应具有合法的办学资质,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包括工作日的下午500以后或双休日、节假日),并本着家长自愿的原则,不能强迫幼儿必须参加,其收费标准及退费办法应向家长公示。举办兴趣班的单位,在授课时间内必须安排园长值班,并安排专职人员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⑵实行兴趣班申报备查制度。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利用一日活动时间之外以不同形式举办收费兴趣班的,实行申报备查制度(备查表附后),必须提供“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兴趣班备查表”,经各区、市教体局审查同意后方可招生。目前已经举办的兴趣班,要按要求补办相关手续。各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兴趣班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①学前教育机构单独举办兴趣班,应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②学前教育机构与民办学校合作举办兴趣班,应与合作方签订具体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合作方必须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③民办学校与学前教育机构合作举办兴趣班,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④各区、市教体局对举办兴趣班报的备查材料,应注明办班名称、开办时间、收费标准、举办单位、任课教师资质等详细内容,并向家长出具市地税部门印制的合法发票。对停止举办的兴趣班,要及时向家长告知并向社会公布。

2.课程教材管理

⑴加强课程建设。各区、市教体局要指导学前教育机构根据《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选择适宜的教育内容,建立符合实际、突出特色的科学的园本课程方案。示范幼儿园要在课程建设中发挥带动和引领作用。园本课程方案要经各区、市教体局审查后实施。

⑵加强教材管理。各级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应从市教育局统一公布的教师用书目录中为幼儿教师订阅教学参考用书。

积极做好推荐幼儿用书工作,推荐的幼儿用书必须经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不得推荐发行途径不正规和盗版图书。各学前教育机构选定的幼儿用书(包括进行教育教学实验研究、举办兴趣班所使用的幼儿用书)要经各区、市教体局备案。各区、市教体局要于每学期开学后一周内,将同意备案的推荐用书目录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⑶实施五大领域教育。各学前教育机构在一日活动时间之内应按照《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的要求,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实施健康、社会、科学、语言、艺术五大领域的教育,促进幼儿体、智、德、美全面和谐发展。不得进行珠脑心算、早期识字和双语等违背幼儿教育规律和幼儿发展特点的教育活动。

3.承接课题的管理

各学前教育机构应积极开展教科研活动,以教科研推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提高,加快园长、幼儿教师的专业化成长。按照《青岛市幼儿园分类标准》的要求,不同类别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数量、级别的课题实验研究工作。各区、市教体局教科研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机构教科研课题的规范管理工作,对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承担的科研课题实行申报、审查、登记管理制度,避免乱承接课题、借科研课题乱收费及打着科研课题的名义进行违背教育规律活动的现象。

三、有关要求

㈠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规范办园行为,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是实现学前教育统筹发展、均衡发展、内涵发展、和谐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开拓我市学前教育发展新局面的必然选择,各区、市教体局和各学前教育机构要高度重视,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日常管理之中。

㈡明确分工,清晰责任。根据市和各区、市管辖分工和职能权限规定,各区、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加强学前教育机构管理进行明确分工,分清责任,进一步理顺学前教育管理机制。要严格、严肃管理学前教育机构存在的不规范行为,落实责任制,对问题突出的区、市和学前教育机构将给予通报批评。

㈢抓好落实,注重实效。各区、市教体局和各学前教育机构要把办园质量和水平的提升作为规范办园行为的检验标准,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立足现实,着眼长远,把工作做实、做细、做好,促进学前教育的可持续发展。市教育局将通过加强日常管理、建立全市学前三年在园幼儿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组织专项督导检查等措施,落实对相关工作的督查,并将检查情况作为对各区、市教育评价的重要内容。

根据本通知要求,检查整改时间安排如下:

1.各学前教育机构于200711月底前逐项进行自查(自查表格由各区、市教体局拟定),并将检查结果报各区、市教体局;

2.各区、市教体局于200712月底前进行拉网式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

3.市教育局将于2008年第一季度进行联合全面大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

 

附件:1. 学前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记录表

    2. 学前教育机构举办“兴趣班”备查表

学前教育机构日常管理记录表兴趣班备查表.doc

 

 

二○○七年十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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