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教办字[2009]091号.doc
青岛市教育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幼儿园晨检制度的通知
青教办字〔2009〕91号
各区、市教体局,青岛市实验幼儿园:
为加强我市托幼机构甲型H1N1流感和手足口病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及时掌握幼儿的健康状况,防范、控制传染病疫情的传播、蔓延,市教育局制定了《幼儿园晨检制度》,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区市教体局、各有关幼儿园要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并切实贯彻《幼儿园晨检制度》,确保责任到人。
二、各区市要参照《幼儿园晨检制度》,统一制定本辖区内小学晨检制度,明确晨检地点、程序、内容、办法,各区市制定的《小学晨检制度》请于6月10日前通过金宏网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体卫艺处。
三、各区市教体局要建立督查制度,按照幼儿园、小学晨检制度要求,抓好督查落实。各单位落实情况请以书面形式分别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处、体卫艺处。报告时间为每月15、30日。
未尽事宜,请与体卫艺处联系。
联系电话:82751006、82751008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附件:
幼 儿 园 晨 检 制 度
晨检是指每天早晨由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员(医生)、园长或者分管园长,对每位入园的幼儿进行卫生医学检查。
一、幼儿园应安排经过培训的晨检人员向家长询问幼儿健康状况并对幼儿进行检查;
二、负责晨检人员应是幼儿园的卫生保健员(医生)、园长或者分管园长、经过培训的幼儿老师;
三、晨检的地点
幼儿园园(大)门口;
四、晨检询问内容
1.询问家长和幼儿:是否接触过来自有疫情地区的人员;
2.在家是否有过发热?现体温是否高于37.5度;
3.幼儿的饮食、睡眠、大、小便情况等。
五、晨检查看内容
1.观察幼儿精神状态、面色;
2.查看幼儿咽部、皮肤有无皮疹等;
3.怀疑幼儿身体发热,卫生保健员(医生)要摸幼儿额头,确认有热度后,应立即用体温计测量,体温计用过后,要放入盛有75%酒精的容器内,进行消毒;
卫生保健员(医生)摸过幼儿后,要立即洗手,方可进行下一步晨检工作。
4.幼儿不得携带自有的玩具进入幼儿园。
六、根据询问和查看的情况,若有身体发热的幼儿,经体温测试确定后,特别是出现发烧、头疼、咳嗽、手上出现疱疹等,以及不能确定的症状,应立即报告园长,同时通知家长,劝其马上到医院诊治,并在家中治疗。
七、幼儿园(大)门口处,要放置经消毒液消毒过的脚垫,脚垫略带潮湿,每位幼儿入园时,鞋底要经过脚垫进行擦洗。
八、经检查身体无异常的幼儿进入幼儿园后,各班带班教师应立即对幼儿进行第二次检查,再次向幼儿询问晨检内容,并做细致的查看,晨检询问、检查内容同上。
如再有身体发热的幼儿,卫生保健员(医生)应到班级对患儿进行诊断,经体温计测试正常,方可继续上课;如幼儿体温不正常,应主动联系家长,劝其送医院诊治。
第二次检查应在幼儿入班后半小时内进行。
九、幼儿第二次晨检后,应由各班教师分别带领各自班级的幼儿,按照正确的洗手方法,统一洗手。
十、对有病患儿的班级、患儿摸过的玩具等要彻底消毒,开窗通风。
十一、对第一、二次晨检确诊发热劝其离园的幼儿,要做好记录,与患儿家长保持联系,电话追踪医院诊断结果。患儿康复返园时,须携带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经卫生保健员(医生)或园长同意后,方可入园进班上课。
十二、幼儿园应统一配备幼儿毛巾、水杯等用品,并定期进行统一消毒。
十三、每天轮流有1—2位教师,到晨检处护送低年龄幼儿入园,保证幼儿人身安全。
十四、天气不下雨,晨检安排在园门口,家长不得入园;如遇下雨天,晨检则安排在教学楼大厅门口,家长不得进入教学大楼。
十五、下午幼儿离园时,家长不得入内。要安排专人在园(大)门口迎候家长,并通知各班带班教师将幼儿送至园(大)门口,交给家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