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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物价局、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继2000年出台《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后,又联合印发《关于我市托幼园所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就我市托幼园所收费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范。
文件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我市托幼园所收费政策由原来的按照托幼园所类别收费,改为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21处幼儿园(市内四区)实行政府定价收费,即按照价格管理权限,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从严 核定,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稳定,办园经费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其他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其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办园者可根据办园成本和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收费标准,报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其实际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得超出或高于在价格主管部门备案的范围和标准。社会各单位举办的托幼园所的经营者与幼儿家长双方应在幼儿入园所时签订合约,明确约定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政府财政拨款举办幼儿园的取暖费根据调整后的集中供热价格和托幼园所实际,进行同幅度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取暖费由现行每人每月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3元,收取时限仍为4个半月。
文件还规定,由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幼儿园所面向社会招生,其收费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其接收低保家庭子女入托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并应予优先保证。托幼园所应严格执行托幼费按月收取的规定。收费前,应按照我市《教育收费公示制度实施办法》要求,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投诉举报电话以及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收费减免政策等内容向社会公示。由于幼儿及家长自身原因,要求退园所的,应根据以下情况核退部分所收托幼费,属政府财政拨款举办的幼儿园,幼儿入园所不满半个月的按月托幼费标准的二分之一退费,满半个月不满一个月的不再核退当月托幼费。社会力量投资举办的托幼园所,退费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文件同时规定了托幼费新的报销标准,一是月托幼费报销标准。托幼园所收费低于每人每月130元的,据实报销。月托幼费超过130元(含130元)统一按每人每月130元报销;二是取暖费报销标准,要求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政府财政拨款举办幼儿园收取暖费标准报销一半。托幼费报销范围与2000年规定相同。新文件执行之后,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调整市内四区托幼园所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0]236号)和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关于调整托幼园所取暖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青价费[2004]284号)停止执行。 |